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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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