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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上下水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防止其损坏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件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五)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及外型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五十三条 建筑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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