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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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