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边贸局备案,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核发《批准书》。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备案,抄送自治区边贸局,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以及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海关凭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或经外经贸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八、根据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商品多品种、多批次、每批边货量少的实际情况,过货口岸可实行集中管理、分批过货、定期报关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边贸主管部门商当地海关确定。
九、边境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鼓励国内外客商在边境地区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业务,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边境地、市、县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为投资经营者排忧解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投资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为边境地区的繁荣和发展作出努力。
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扶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加强对国家有关边贸政策的学习、宣传,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及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口岸、边检、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渔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边境贸易的管理,相互支持,搞好服务。
对边境地区的关卡和收费项目、标准,由自治区口岸办公室牵头组织联检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按照边贸比国贸收费更为优惠的原则,重新明确边贸收费项目和标准,拟定办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边贸口岸、过贸通道及互市区(点)的收费,由当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票统收,内部分流的办法。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设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