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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边民互市贸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自治区边贸易局、外经贸厅,南宁海关联合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给我区的企业总数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边境地、市、县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持边境地区工商执照、银行资信证明、地、市边贸局(办)审查意见,送自治区边贸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区直外贸公司及区直各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到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银行资信证明,送自治区边贸局审核,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自治区外经贸厅将审批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报外经贸部核准。
  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越南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边境地、市各推荐1家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或所在边境地、市外经贸公司经自治区边贸局审核,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经营企业名单报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登记手续,主动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管。
  四、国家主管部门专项(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商自治区边贸局根据各边境地、市、县(区)的生产总量、出口实绩和增长率分配下达到各边境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各边境地、市、县(区)在分配的指标内,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或进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向地、市边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报自治区边贸局审核后,企业持有关批件到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正式批文;免领配额、许可证实行“以文代证”验放的商品,报自治区边贸局办理批文;海关凭企业进出口合同和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边贸局下达的文件验放。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走规模经营的路子,朝实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国内区内厂家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联合在边境地区开办工厂或装配车间,生产、加工、装配产品出口。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到越南设贸易点、办事处,开办工厂或与越方联营,生产、加工、装配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六、由国家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录附名)所在边境地、市报2家企业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商自治区边贸局审核,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外经贸部批准具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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