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 桂政发[1996]3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
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为我区沿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发展经济创造又一次机遇。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十分珍惜、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发挥自己的优势,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为了贯彻好国务院2号文件的精神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根据这个通知要求所制定的《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边贸局),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外经贸厅)对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行业指导,对外经贸部上通下达,负责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审批和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核及核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属外经贸部门办理的)。
二、在继续办好原已批准的25个边民互市贸易点(名录附后)的基础上,边境市、县和城区需新辟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须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边贸易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当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工商执照,并向当地海关备案。边民互市贸易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经营收购互市边民带进的限额内的商品,经营企业定期向当地海关申报商品收购数量和有关情况,集中运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视同边民互市商品。
鼓励内地企业到边民互市区(点)办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发展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简化中越双方互市边民出入境手续,我区边境地区边民和越南边民凭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或中越双方边境管理部门确认的证件,内地人员凭边境通行证和身份证出入边民互市区(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乱设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