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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失效]

  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殊贡献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提薪或晋级等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该放环而经教育仍不采取放环措施(有放环禁忌症者除外)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其落实放环措施。
  第三十七条 超孕、超生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
  第三十八条 婚后八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后,未经批准又怀孕或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离婚、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回;
  (二)如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罚,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经济罚款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数额应协商解决;属丧偶的,原罚款未交清的部分可减半交付;
  (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处分不变,原罚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第四十条 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由公证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已明确了的,按“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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