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6、各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建立、健全与实施行政处罚法配套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执行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提高对遵守法定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求,要在1996年9月底前对过去的行政处罚程序修订完毕,并建立起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内的新的行政处罚规范,并为适应新的程序规范确立一整套新的行政处罚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一)持证、亮证执法制度。在分级分系统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由各地及区直各部门根据执法人员的具体条件颁发自治区法制局统一制作的执法证书。除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全国统一颁发执法证书的部门外,在本自治区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要一律持有本自治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亮明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身份,做到文明执法。
  (二)建立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自治区法制局要在1996年9月10日前统一制发行政处罚14种应用法律文书样板,发至全区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
  (三)建立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在适用一般程序时,调查取证人员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制度。一般程序中符合听证条件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实行听证程序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主持人必须遵守法律上的回避制度。
  (五)建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由于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牵涉到财政制度、银行工作制度等复杂关系,其具体操作方法,由自治区法制局与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人民银行的要求协商于1996年9月底前议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作出规定。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