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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三)要求
  1、自治区、各地、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本实施方案后,立即向内设的职能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及本级部门直属、派出、委托、代管的执法单位印发审查登记表,并负责对填报的表进行初审,于1996年9月10日前分别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查(自治区一级的执法部门可径报自治区法制局);乡镇一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填写的表径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
  2、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地、市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填报的表分别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然后形成审查报告,连同填写好的原始审查登记表,分别于1996年9月10日前报给地区行署、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对本级机关直接审查范围内上报的表依法分别审查的同时,对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地、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表分别进行复审,综合形成审查报告,连同填写好的本地区、本系统的审查总表于1996年9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法制局。
  3、自治区法制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表依法分类进行复核汇总后,结合对直接审查范围内上报的表上的审查结果,一并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最后形成审查清理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经过清理已获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清理好行政处罚依据,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性文书以及完成了执法人员基本行政法规(“三法一条例”)的培训之后,分级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合法主体的处理办法
  1、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如无必要存在的,一律撤销;如果有些机构确有必要保留的,属南宁市的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合法地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审。其他市(地区)的于1996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2、属设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机构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在对执法人员资格严格审查前,要立即进行整改和人员培训,同时改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的要立即纠正。
  4、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政府自行委托的,应收回委托。
  5、已建有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又认为非常必要保留的,要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协调,提出赋予合法地位的办法,尽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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