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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认为需要修订或升格的规章。要求修订或升格规章的单位,要把修订稿和升格文稿拟写完整,写出修订或起草说明,并附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报审时要有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自治区法制局审查。南宁市的按本方案要求自行处理。报审必须在1996年9月25日前送达。
  4、认为应废止的文件,应列出文件目录,在1996年10月1日前公布废止。原则上谁制定公布实施的,由谁公布废止。
  全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必须在1996年10月1日前清理完毕。规章的清理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自治区法制局在对全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处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依据目标,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三、依法清理整顿实施行政处罚主体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一是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乱执法;二是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执法,因而导致随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对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其当作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首要环节,当作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当作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不仅要抓好思想教育,统一认识,尤其要统一各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而且还要确定专人、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保证清理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的方法步骤是:
  (一)填写审查表
  凡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执法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组织,上述单位中直接对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职人员和借用、聘用、委托人员,都应按照自治区法制局制作的样表填写审查表,一式2份(填写单位所需的表格照样表进行复制)。
  (二)审查
  审查分补审、主审、核审三步进行,初审由填表单位的政府法制机构和单位领导进行。审查后,填写审查结论并加盖公章上报,属部门的报本级政府,属政府的报上一级政府主审;地、市法制局负责对县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核审,自治区法制局负责对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核审。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审查主体的合法性。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含行政裁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是审查行政执法程序、使用法律文书、票据是否合法。三是审查行政执法证件和人员,包括现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机关、制发依据、发放数量、以及借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情况、委托执法人员等。四是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培训情况,包括审查清理范围内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受到市(地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市(地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或相应机关组织的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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