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现行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政府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力量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是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清理。清理工作要本着“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若起草单位不明的,属行业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属综合性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清理。具体清理方法:
(一)分类造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规章或文件的名称;文号;设立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幅度;处罚机关名称;法律依据名称;保留、修订、升格、废除。
第一类为可保留继续执行的文件。包括: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没有违背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的罚款又无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额度的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类为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但认为有必要保留,要求进行升格的文件或需修订的规章。包括:设定的行政处罚超过
《行政处罚法》规定范围或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幅度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类为应宣布失效的文件。包括:设定行政处罚超过
《行政处罚法》规定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罚款额度,又无必要修订或升格的规章;授权行政处罚的规章;无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委托而自行委托的文书;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又无必要升格的。
(二)文件的清理审查按如下程序进行
1、集中必须清理的文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
2、认为要保留的文件,必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逐级报审。部门的文件报本级政府审查,属政府的文件报上一级政府(行署)审查。审查工作首先要由政府法制机构把关,后报政府领导审定。报审的文件,须有全文,并附有法律依据,一式5份。凡不提供法律依据的,不予接审,清理时限一到即宣布作废。凡是要保留的文件,属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由地、市审批,报自治区法制局备案;地、市和区直机关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自治区法制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在1996年9月20日前送达。报备案的,必须在1996年9月25日前送达。经批准保留的文件,原来没有公之于众的,要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