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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 桂政发〔1996〕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总结了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实践,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都要以积极态度,认真抓好学习和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干部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部门的工作实际,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搞清理工作。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中已作了具体部署,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当前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1996年10月1日后,规范性文件不得再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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