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2007 年4 月9 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席 成克杰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4个等级。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