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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库区移民资金的拨付通过银行系统经办。由自治区移民办按资金来源和移民工程进度逐级向下级移民机构拨付。各级经办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做好资金组织和拨付,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移民办参照有关文件制定自治区移民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和报告。各级移民办(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自查,自查材料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库区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扩大移民安置容量,对于水库维护基金和建设基金,每年应安排占40~70%比例的生产扶持周转金;至于前期补偿资金应鼓励和提倡对那些经济效益好、具有偿还能力的生产性、经营性移民投资项目,采取周转金投资方式。使用周转金投资的单位应与移民办(局)签订还款合同,到期归还。
  第二十五条 生产周转金由当地县(市)移民办(局)回收,回收后继续用于本县(市)移民项目,但收回的周转金必须列入年度计划按批准额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四个坚持:(一)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移民办(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二)坚持按资金拨付规定做到“五无五不”:即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主管领导签批不付款。(三)坚持“八不准”原则:即不准转移和外借;不准挪作他用;不准支付“赞助”和摊派;不准用移民资金低偿非移民性债务;不准用移民经费购置公债、国库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准用移民经费请客送礼和铺张浪费;不准借用移民经费购私房和建私房;不准设立“小钱柜”。(四)坚持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领导批钱不越权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库区移民机构的行政管理费应按规定提取,并按自治区、地区、县(市)三级分解下达,包干使用,要与移民项目资金分别建帐。各级移民办(局)行政管理费的管理,按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库区移民项目的每个单项在竣工验收后,由于移民职工的努力而节约了资金,可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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