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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凡已由自治区移民办批准的年度计划内项目,均作已立项项目,其单项投资额的审批权限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县(市)移民办(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移民办(局)备案;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地区移民办(局)审批,报自治区移民办备案;50万元以上由自治区移民办审批。计划外项目一律报经自治区移民办审批。各级移民办(局)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分解投资额。
  第十五条 属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超过移民补偿投资的项目,各级移民办(局)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并按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进行报批。同时,对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项目,其超过移民补偿资金而增多的部分资金,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国营、集体企业固定安置移民的,移民部门按安置的实际人数借给一定数量的移民生产周转金,借期1~3年,对借用的周转金要收取月比率为5‰~15‰资金占用费,到期本息一齐还清。逾期不能归还的按签定的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移民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承包制度,提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项目一经承包,未经委托方(甲方)批准,承包方(乙方)一律不得转包。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办(局)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与项目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移民管理部门(或委托监理师)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移民项目完成或竣工后,各级移民办(局)应及时组织验收,认真考核项目的质量、工期、资金及移民安置效果,做好竣工报告,及时办理结算和销号手续。对质量差的项目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办(局)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办(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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