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计划实行上下结合的编制程序,即先由各县(市)移民办(局)编制年度计划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移民办(局)汇总并调整平衡形成移民项目投资年度计划送审方案,经地区行署主管领导同意,报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审批(以下简称自治区移民办)。
第九条 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投资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移民办(局)审批报地区移民办(局)备案;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由地区移民办(局)审批报自治区移民办备案;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自治区移民办审批。
二、设备购置单台(件)在2500元以下由县(市)移民办(局)审批报地区移民办(局)备案;单台(件)在2500元至1万元以内由地区移民办(局)审批报自治区移民办备案;单台(件)在1万元以上一律由自治区移民办审批。
第十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移民办(局)对已批准的年度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管理。年终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逐级编制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移民办每年把该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济效益、移民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经济政策,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库区特点、民族进步及移民规划等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蓄水前应以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复建工作为重点。
第十二条 所有移民项目,必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论证手续。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移民项目,是指后靠、外迁、异地安置移民的生产开发和迁(改)建工程,生产开发包括一切与安置移民有关的种、养、加工等项目;迁(改)建工程包括农村公民房迁建、三通一增(含机耕道)、小型厂矿企业、县城防护、集镇迁(改)建和农村电话线、广播线及库底清理等,均由县(市)移民办(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移民办和地区移民办(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专项迁(改)建项目,包括小型水电站、航运设施、县城迁(改)建、大型厂矿企业、四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桥梁)改建、铁路改建、35仟伏及其以上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长途通讯线路、文物古迹、水文站、水准点等项目,由自治区移民办负责组织实施,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移民办(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