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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港务监督局是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级市交通局(科)负责辖区内村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务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渡口实施安全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设置的渡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渡口设置管理

  第四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由区、县级市交通局(科)批准。
  第五条 渡口应设置在岸平水缓、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保护范围内设置渡口。
  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候船场所及夜间渡运应设置照明设施及有牢固的缆桩、跳板等安全设备。
  渡口应在显眼处将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上下游各50米内范围水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第七条 渡口安全实行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渡工、乘客管理

  第八条 从事渡运的渡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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