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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是测查应试者的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协调能力、专业知识面、仪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上述所列特殊情况,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全面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另行制定、颁发。考核工作可由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级市和镇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单位应予以放行,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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