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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7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优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中央、省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考试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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