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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第九条 尚未满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第十条 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所需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保证;转业干部自愿到司法、民政、水电、林业等系统边远单位工作的,进入本市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职务和生活待遇可以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户口可在本市市区。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其在军队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实职。对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国转联字[1990]3号文件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应尽量安排好相应的职务。对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按市委办公厅穗办[1988]34号、市公医办市医办[1989]2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干部,应分配在县城以上的单位,其工作岗位应给予照顾:
  (一)在国防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范;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
  (四)长期驻守边远、高原、海岛、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边远地区类别按人事部[19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长期从事飞行、舰艇部队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有关职改部门批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专业技术干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分配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选拨和聘任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时,应参照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职务优先予以聘任,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和辞退。
  第十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转业干部从事第三产业,鼓励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的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政、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转业军官安置服务中心或市、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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