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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
 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
             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搞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基础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教育、城建、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购房者入住小区时,教育设施应保证同时启动。
  第五条 市教委、市规划局应会同市计委对全市教育设施建设制定整体规划。市规划局在批出成片开发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分列教育设施配套的具体项目、用地面积;并在批出开发建设单位的单体报建方案前,先征求市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意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查验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未签合同,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审批后,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合同应包括: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名称、地段、用地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化、围墙)、适用的建设和质量标准、开工建设时间、验收移交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按规定算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须经市计委加具书面核准意见。在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从开发单位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中,扣减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并注明资金是市政府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一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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