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文物监管物品
 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9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防止珍贵文物外流,打击非法文物交易和走私文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监管物品,是指1911年至1949年期间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第四条 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市文化局负责辖区内文物监管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物监管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经营旧陶瓷器、旧工艺品、旧家具等旧货的集贸场所。
  文物监管物品只能在旧货市场内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包括文物监管物品的收购、销售、寄售、典当、拍卖等活动。
  第六条 下列物品系属国家保护文物,不属文物监管物品范围,只能由国家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