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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副局级直属机构的主任、局长,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二)区人民政府任免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县级市人民政府任免政府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所辖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四)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九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处长、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职前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职数审核。

第三章 任  职

  第十一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三条 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属晋升职务的,应严格实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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