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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7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任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暂行)》和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手续。
  第四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人员。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免。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七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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