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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三章 印刷和出版

  第十二条 编印单位凭《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到持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办理印制手续,承印单位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印制。印制涉及国家秘密的出版物,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凡到境外印制的,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赴境外印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每种核发一份,一次有效。如重复印制,须另行办理手续。
  严禁涂改、转让和转借准印证号。
  第十四条 印制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与批准登记的项目相符,不得印制与批准登记项目不符的出版物。需变更登记项目的,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批准。
  第十五条 印制非营利性出版物,须在规定位置标明出版记录,包括出版物名称、编印单位、承印单位、使用范围、开本、印张、印数、出版日期、工本费金额(不收工本费的应注明“内部交流”或“赠阅”字样)、准印证全称和证号。刊登广告的,须同时标明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号。违者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须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送3本样本,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的招贴宣传画外,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公开征订、销售和陈列,不得通过公开的传播媒介宣传,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参与或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出版经费

  第十八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经费,原则上在编印单位的工作业务预算经费中解决。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借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为名牟利。
  第十九条 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码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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