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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失效]

  第四条 凡“地图”、“年鉴”、“名录”等类图书和文化生活服务类图书,不得作为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
  第五条 凡报纸、期刊均须由国家批准的报刊社或编辑部出版,不得作为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
  第六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内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

  第七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印者必须是能够对出版物承担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人不能直接出版;
  (二)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编印单位的工作业务相一致;
  (三)出版物不宜在正式出版部门出版;
  (四)有出版经费保障。
  第八条 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须由编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市、区、县级市局级以上(含局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编印单位提出申请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送广州市保密局备案。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广州市保密局审定。
  (二)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或民族问题的,须经广州市宗教事务局或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
  (三)编印本市的法规规章汇编,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四)编印基础教育试验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复习练习册,须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省中小学教材编审室审批。
  (五)编印成人教育试验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须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
  (六)其他各类社会办学部门自编的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须先经区、县级市局级以上(含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七)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出版物,凡属区、县级市的编印单位,须先经其所在地的对外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广州市直属的编印单位须先经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编印单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稿源、出版物规格、编辑单位、出版单位、承印单位和经费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填写《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关出版物的目录及样稿。申请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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