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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鉴定员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经过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应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制作安全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填写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如不符合要求的,该鉴定文书无效。
  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5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常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15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鉴定单位必须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填报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按管理权限向经管的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如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及时报告鉴定管理机构,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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