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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9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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