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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县级市 城建档案馆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和征集以下城市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城市史志、年鉴等;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质、地震、资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等。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年至5年后,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系统各专业部门的内部汇编、技术手册或公开出版的各类资料,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提供;城建系统外各单位形成的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资料,由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征集。
  第十三条 凡在市属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县级市内中央、省、市属的重点工程,及市城建档案馆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县级市内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建档案移交,必须是原件或者是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规定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收取。竣工档案按期报送的,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应在7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发出限期报送通知书,逾期不报送的,保证金作为补测补绘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费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十五条 中央、省、市属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参加。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按城建馆的规定进行整理。竣工图应与建(构)筑物相符,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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