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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
  (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
  (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
  (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
  (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市政、交通、环保、园林、军事等工程;
  (十七)县、镇、村建设:包括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筑等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与磁盘、缩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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