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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 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
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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