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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7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合伙组织以及个人自筹资金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特殊困难的市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收养性生活保障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广州市民政局是本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数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之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之比例为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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