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到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水平,中央部属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上缴税金达250万元以上项目的;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项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指“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指标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经济效益统计时间自申报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金鼎奖每年申报一次,根据申报人数和奖金数额情况,评选出获奖者。
同一项目只能授奖一次。
第七条 金鼎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评审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进步基金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同行专家组成。
评审过程由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 金鼎奖的评选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第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评奖。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核。
(三)评审小组经审阅申报材料、听取复核情况的报告、评议酝酿和无记名投票等环节,产生金鼎奖获奖者推荐名单及奖励额度。
(四)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开会审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申报金鼎奖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申报表》。
(二)项目鉴定书复印件。
(三)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业绩简介。
第十条 金鼎奖获奖者可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奖励,最高可获得在市区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住房内装配空调机一台、电话一部,以及厨房主要设备等,并发给房屋产权证书(获奖者在本单位按规定享受的分房、住房、买房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金鼎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科技进步基金会提供。
获奖者所获奖励全部归获奖的个人。
第十二条 金鼎奖获奖者所在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受益单位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奖励相关项目的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