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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96〕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生产力发展,奖励立足于经济建设,创造显著的直接经济效益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对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在技术发挥关键作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自鉴定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的4年内,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关键技术的首席完成者,可申报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以下简称金鼎奖):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并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250万元以上项目的;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实现利润指标可适当降低。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300万元以上项目的。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虽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经市科委认定的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相应的先进技术水平的,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350万元以上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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