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省经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银行、集团公司的联系、沟通,有条件的可实行电脑联网,便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银行了解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对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应进行评价,以核定其合理流动资金占用量、技改项目贷款资金需要量,并在核定的范围内按信用等级优先供给。
(七)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帮助集团公司卸减历史包袱,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可将其所属企业的部分产权向外商或国内企业出让,并将收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支持集团公司将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债务转为相互参股,通过债权转股权,进行债务重组。
(八)允许集团公司通过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提足折旧等措施,实现企业自我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同时,参照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作法,从1996年起连续3年,由财政把所得税的15%列支返还给上缴的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支持集团公司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新产品试制计划可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
(十)集团公司可享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省百户技术改造跟踪企业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四、全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处室。各地区可参照省的做法,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
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具体工作步骤是:
(一)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先由各市政府、省直各主管委办提出本地区本系统企业集团的初选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体改委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凡列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按照“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并经专家论证后付诸实施。
(三)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确定后,由政府和集团联合推进。属企业行为的,由企业组织实施;属政府行为的,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组织省有关部门,指派专人限期负责落实。
(四)根据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每年对企业集团的业绩进行一次考核,第一年没有实现规划目标的,给“黄牌”警告,给一年宽限期,第二年考核仍不达标的,予以除名,由后起的优势企业替补。考核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