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相关度大,带动能力强,出口实绩显著,创汇能力强,出口潜力大。
(五)主导产品或主营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拥有名牌产品或著名商誉商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开发能力。
(六)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团结务实,有开拓精神,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并配备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
(七)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市场应变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有现代的生产、管理水平和手段;有一个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
三、扶持省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有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策,报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总规模内,优先安排集团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并选择有条件的集团公司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对于承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公司,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公司自行办理的办法。
(二)鼓励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申办财务公司,并以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运作,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并进行运作。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外债、股票上市规模,优先安排给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他们用有限的国有资本去控制和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对符合省政府《批转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粤府[1995]12号文)规定的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授权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和处置权。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为扶持集团公司的发展,从纳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行列的当年起,3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全额返还集团公司。
(四)优先安排集团公司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公司到境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设厂。为扶持集团公司的外向型发展,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调节资金、海关监管便利等方面对其实行倾斜,并优先为集团公司落实出口信贷规模,对出口额较大的集团公司,银行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信用额度。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适当增加集团公司外派人员名额。
(五)支持集团公司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加快发展。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批准,可采取资产划转的方式,但要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经银行核查同意,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所欠银行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可以免收其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信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信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银行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