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通知
(粤府[1996]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促进了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省企业由于规模小、结构不合理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矛盾日渐突出。在全省集中力量组建和发展壮大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的大型企业集团,是我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途径。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重点发展一批到2000年年销售额达30至100亿元,跨行业、跨地区、跨国,集工、科、贸、金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使其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龙头和支柱作用,以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
公司法》为依据;坚持全省“统一规划,分级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企业集团必须以产权联结为纽带,其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集团的协议协调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可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组建,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通过集团公司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调控和监督。
二、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是:
(一)集团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至少应拥有5个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集约经营规模,营运状况好,经济实力雄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达2亿元以上。
(二)企业综合经济实力强,是全省同行业的利税大户,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前提下,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或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股(或公有股)在集团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