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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省府34号令已有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颁布《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
 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6]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武装部、预备役师,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车管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军车正常通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和驻粤部队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军车,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车系指悬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修建的各种类型桥梁、隧道、公路,军车均免费通行。
  第五条 为便于收费的管理和保证军车顺利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明显标志的军车专用通道,军车必须从军车专用通道依次通行,凡驶入收费通道的,要按规定交纳通行费,未设军车专用通道的除外。
  第六条 对军车的检查,一律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和随意扣留正常行驶、停放的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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