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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代替。)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6〕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 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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