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及其生产经营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驼鸟、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乡、镇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新品种和建立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条 在畜牧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在全省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