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安排贷款、财政周转金、贴息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允许乡镇粮油加工企业在当地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挂牌收购、加工运销粮油及其制品;当地乡镇企业已具有粮油加工能力的,有关部门不得再办新厂,与民争利。
九、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人员要精干,素质要提高,要逐步建设一支与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根据当地乡镇的大小和企业发展实际,建立人员精干的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十、落实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置有关帐簿,有专职人员或雇有兼职财会人员并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企业,均可认为一般纳税人,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乡镇企业,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暂不具备条件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乡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乡镇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机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乡镇科研单位和乡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乡镇企业从事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乡镇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不再提取税前10%的利润,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国家及省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