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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失效]

  乡镇企业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报经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评估、验资和审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其它国有资产的,涉及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因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改组或新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所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及土地产权登记手续。
  鼓励乡镇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企业集团。组建省、地(市)、县(市)一级的乡镇企业集团,由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加大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应在1995年贷款规模基础上,每年递增速度高于各项贷款平均递增速度。
  新技术推广资金、星火计划资金、火炬计划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省里每年扶持乡镇企业的5000万元财政周转金及200万元贴息资金,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落实到产品档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
  各级都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鄂发〔199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扶持外向型乡镇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的企业,在信贷、财政周转金、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以出口创汇为主,总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工业合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方企业所需配套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乡镇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应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成熟一个报批一个。乡镇企业的出口产品需要国家配额或配额不足的,外贸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优先解决配额。出口退税要及时、足额落实到出口企业。
  七、引导乡镇企业适度集中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兴办工业小区紧密结合起来,走集中连片发展之路。
  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或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部分留在小区,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电力增容贴补费。
  按照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用地,在规划与计划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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