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
(鄂政发〔1996〕47号 1996年6月8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努力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人才培养步伐。充分利用湖北大、中专院校多的优势,多形式、多途径培养乡镇企业人才,其中大、中专委培计划每年不少于1000人;招生政策适当放宽,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省教委做好招生的具体工作。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大力培训各类乡镇企业人才。积极改进乡镇企业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乡镇企业人才市场。
二、鼓励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上浮岗位工资,平原地区上浮一级,山区上浮二级,其户口、人事档案留在县(市)一级人事部门管理。属“五大”毕业生的,可办理“录干”手续,在就近城镇落户。在乡镇企业获得助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其配偶系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每年拨给一定的“农转非”指标,用于解决通过业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大、中专毕业文凭,并在乡镇企业工作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农转非”。这部分人员的转干手续,在国家下达的转干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办理。
三、稳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骨干队伍。认真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做好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被乡镇企业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者,或者在乡镇企业工作满八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者,或者年龄满40岁、工龄满20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在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者,可优先办理本人或家属的“农转非”手续。
四、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积极推行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重点,包括租赁承包、兼并、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不断优化乡镇企业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