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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18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证消防设施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城建(含规划)、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营区及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第七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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