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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机监理机关暂扣有关证件,物品,应开具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农机事故等级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为小事故;
  (二)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
  (三)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为大事故;
  (四)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为重大事故;
  (五)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在道路上或发生在道路外但涉及其他机动车类的农机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凡发生在道路外且不涉及其他机动车类的农机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应在12小时内报省、地(市)农机监理机关。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地(市)农机监理机关应及时派员指导。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损失,并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农机事故责任方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期限为3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日。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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