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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准驾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
  驾驶、操作人员的居所、身份等发生变化的,必须持驾驶证或操作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驾驶证、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证件遗失的,还应声明作废。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六条 主要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人员必须携带操作证和准用证;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患病、过度疲劳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活动时,或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农机事故。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体,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农机监理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物品。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被扣留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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