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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已封存、报废的主要农业机构不得使用或转让。
  已封存的主要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方可复驶或作业。
  第十七条 主要农业机械的标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完好清晰。标牌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损毁标牌的,必须及时补换。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拖拉机除驾驶室内可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三)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五)大型农业机械通过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第十九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和防护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第二十条 主要农业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其原设计传动比或提高其转速。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在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因异动或试车需要上道路行驶时,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主要农业机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工作由农业监理机关负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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