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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
  (五)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农机事故;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八)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应配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农机监理员。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可以聘请兼职的农机监理员或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关做好农机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与农机监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农机监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监理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审批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农机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主动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进行核发牌证,检验考核等工作,按规定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监理费的标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要农业机械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农业机械(以下简称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新购置的主要农业机械,车主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牌证。没有获得号牌、行使证或准用标牌、准用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应核发牌证的主要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农业机械,不得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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