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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严禁利用征兵工作以任何方式向适龄公民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按规定落实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应按照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七条 征兵期间,招收国家公务员、招工等,应服从征兵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应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教育,认真做好适龄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分区(警备区)、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十条 省、地(市、州)、县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兵役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办公室。
  各级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兵役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和运输、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文化、身体素质的审查、检查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兵役法》《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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