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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6日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是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全省每年征兵人数、时间和要求,以及适龄女性公民和未满18周岁男女公民的特殊征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第五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由省财政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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